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56号)、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15号)以及《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粮粮〔2021〕150号),经研究,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对从漳州市辖区外“引粮入漳”的我市粮食企业给予奖励。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不含储备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存在涉黑涉恶问题;
2.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按时在国家粮油信息统计系统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企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3.运回本市辖区销售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补助年度当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涉粮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按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年度认定);
4.积极参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粮食产销协作活动,并按规定做好引粮入漳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5.积极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
(二)具体条件
从漳州市辖区外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区市及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或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2)粮食贸易企业年从市辖区外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
(3)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80吨(含80吨)且正常运营。
(一)运抵我市辖区的稻谷(不含进口大米)纳入奖励范围,运抵期间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我市辖区销售的“引粮入漳”企业,按其实际运抵我市辖区的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从漳州市辖区外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引粮入漳”奖励标准不超过100元/吨(含省级引粮入闽补助)。
(三)对运抵我市辖区的大米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70%)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从漳州市辖区外直接调入稻谷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漳州市辖区外直接调入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加工企业还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收购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收购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漳州市辖区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2)。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六)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的运输凭证如下:
1.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市辖区。
2.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复印件和到港证明原件。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3.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的复印件。
4.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附件3)、公路(附件4)、水路(附件5)运输进数量核查表。
上述规定的运输凭证单据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七)应提供经所在地的县(区)粮储局确认的近三年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年度报表(新投资设立的企业除外)。
(八)应按要求对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含电子版)。申请企业的资料册顺序为:封面(附件6)、资料目录、附件1-5、附件1-5的原始凭证(合同、资料、证明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年度近三年粮食统计年度报表(新投资设立的企业除外)。申报企业提供的各项凭证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一)市、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每年省粮储局下发年度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后,市、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动员辖区相关企业自愿开展申报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年度“引粮入漳”奖励的审核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将“引粮入漳”奖励申报材料(加盖粮储、财政部门公章,一式两份)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市粮储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可直接委托省粮储局确定的负责复审“引粮入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后,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年度“引粮入漳”奖励数量下达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相关企业。
(一)注重工作时效。各申报企业、审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科学安排工作,如期完成申报、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二)县(区、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同时,应当征求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等意见,确保申报企业符合条件、材料真实完整。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区受奖补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并按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至市粮储局。
(四)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申报市级有关涉粮奖补资金和参与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收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申报指南”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漳州市辖区外直接调入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
2.漳州市辖区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
3.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运输进数量核查表
4.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公路运输进数量核查表
5.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水路运输进数量核查表
6.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