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3.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4.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5.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2)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1.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3.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