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4〕46号)规定,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以及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