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份数:原件份数1份
备注: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汽车流通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盖章 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办”模块提交。 现场办:窗口提交、邮寄提交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上传(材料提交方式满足其一即可)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附件下载 [示范文本]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表(示例).docx
[格式文本]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表(空表).docx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0份
备注:1.现场办理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读取电子证照,读取失败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网上办理时提供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材料形式:电子(上传),电子证照(材料提交方式满足其一即可)
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可电子证照库调取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备注:1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电子文档为纸质扫描件。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商务部门
材料类型:原件纸质
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上传)(说明:材料提交方式满足其一即可)
附件下载: [示范文本]授权委托书(示例).doc
[格式文本]授权委托书(空表).doc
备注:现场办理原件读取,读取不到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办理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材料形式:电子(上传),电子证照(材料提交方式满足其一即可 )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公安局
1.申请与受理
步骤: 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可以决定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2.决定
步骤: 决定
审查标准:(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县区商务部门意见。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1)依据文件名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
颁布机关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01日
依据级别:规章
条款内容: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依据文件名称: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商务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
依据文号:闽审改办〔2016〕163号
颁布机关: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实施日期:2016年10月29日
依据级别: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附件:第22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