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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况
  • 一、优待证是什么?
  • 二、申请对象
  • 三、申请条件
  • 四、申请材料
  • 五、申请流程
  • 六、如何补换
  • 七、监督管理
  • 八、其它政策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具体区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一、优待证是什么?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二、申请对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 申请规定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三、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前

      应建档立卡。

    • (二)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

      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 (一)本人提出申请

      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 (二)委托他人申请

      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五、申请流程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1.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2. 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

    3.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4.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5.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6.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7.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六、如何补换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1.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1)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2)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3)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4)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5)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6)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4.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

      5.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按相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1.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2.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3.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4.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

        5.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它政策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2.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具体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与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对接办理。

          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依法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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