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分娩的,不设起付标准,各医疗机构根据其等级按住院分娩单病种定价执行定额收费,一级医疗机构按我市二级公立医院病种定价执行,其中:在三级甲等医院分娩的,基金支付比例80%;在其他三级医院分娩的,基金支付比例90%;在二级及以下医院分娩的,基金支付比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