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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漳州市人民政府 >  政务词典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830601799729180000
  •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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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

2.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4.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办理结果: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办理结果:同意或不同意

        网上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链接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区市城管局C321、C322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K6路、702路、501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东)站下车;或乘坐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K6路、702路、501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北)站下车;或乘坐19路、V3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南)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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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方式
                          事项名称: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
                          是否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缴费方式: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