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服务管理能力;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办公场所、公司部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办公场所、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说明等材料;
(五)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