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RCEP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特色制度,主要用于证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没有改变其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各成员方签证机构和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根据初始的原产地证明,对符合《协定》规定的货物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归根结底,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属于原产地证明,可以理解为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
特别提醒: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和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是相同的。如果初始原产地证明超期失效了,和它相关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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