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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
2.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3.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
4.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3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第22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23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24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许可证申领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4份 复印件0份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备注: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4.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1.环节: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人:李素芬、翟金银、胡桂永 时限:当场
2.环节: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步骤:决定 办理人:杨新建 时限: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