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及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为享受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订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1)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注:申请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参照上述工伤鉴定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
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完整病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视情况提供,纸质原件份数1份)、工伤认定书(如已关联电子证件,可免提交)
备注:1.申请人需提供工伤治疗的医疗材料的原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归还;2.影像报告(如:CT、DR等)需提供原件。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个人委托的,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委托的,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另需提供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以上(1)(2)步骤所需材料的提交方式[纸质,电子档(上传)]满足其一即可。
受理--审查--决定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内容完整。
办理结果: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国家标准)
办理结果:专家组确定评审意见。
审查标准:符合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办理结果: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作出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及经办机构。鉴定结论可选择邮寄邮寄送达或自行到窗口领取。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答:(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方案接受治疗与康复锻炼,在医疗终结、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等同于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津贴的前置步骤。残疾证是由户口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发证,两者并无关联。
答:工伤治疗所需的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不需要申请辅助器具配置。
答:不算。生活自理障碍是指工伤致残者医疗终结后生活仍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评定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