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1.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m3以上1亿m3以下的
2.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
3.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m3以上20万m3以下的
4.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m3以上10000m3以下的
5.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本辖区内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
6.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文件规定“由福州、厦门市本级立项、核准或备案且在本辖区内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项目,其中福州限在 闽江干流外”的原属于省级审批事项下放至福州、厦门市审批发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延续取水申请书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3份 复印件0份
2.原取水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0份
3.有效期内取用水情况总结
备注:有下列取水情形的需提供:a、所有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但未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未编制过延续取水评估报告的;b、近三年来产品、规模、工艺等有明显变化的;c、城市供水企业日取地表水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含5万);d、工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年取地表水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e、非仅用于水力发电和农田灌溉的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000万);f、地下水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0万)用水定额明显高于现行行业用水或近三年来产品、规模、工艺等有明显变化的。
1.环节: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人:李素芬、胡桂永 时限:当场
2.环节:审查与决定 步骤:审查 办理人:胡桂永、翟金银 时限:当场
3.环节:审查与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人:杨新建 时限: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