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1.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m3以上1亿m3以下的
2.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
3.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m3以上20万m3以下的
4.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m3以上10000m3以下的
5.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本辖区内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
6.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文件规定“由福州、厦门市本级立项、核准或备案且在本辖区内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项目,其中福州限在 闽江干流外”的原属于省级审批事项下放至福州、厦门市审批发证。
1.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3.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
第26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27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27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1.原取水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0份
2.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3.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1.环节: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人:李素芬、翟金银、胡桂永 时限:当场
2.环节: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步骤:决定 办理人:杨新建 时限: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