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更多详情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
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1.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医疗机构拟发布医疗广告的,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闽卫医政〔2014〕91号) 一、审查权限: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统一受理全省医疗广告申请,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权限行使医疗广告审查权。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政务服务网-马上就办 · 全程网办 · 一网通办 https://zwfw.fujian.gov.cn/”,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一)受理
1.审查标准
医疗机构拟发布医疗广告的,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
(二)专家评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专家评审意见
(三)决定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授权委托书
备注:所提交的材料,不得手工填写需打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微信扫描二维码可获取[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1.窗口领取
2.邮递送达
1.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
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2037号提案的答复
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0号建议的答复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