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如有疑问扫描上方漳州通二维码查看详情。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2)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
(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
(6)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情况的;
(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合格的;
(8)无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况的;
(9)无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情况的。
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的,可以办理。
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的,可以办理。
1.《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第五条第二款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第五条第二款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政务服务网-马上就办 · 全程网办 · 一网通办 https://zwfw.fujian.gov.cn/”,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一)受理
1.审查标准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办理;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办理: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2.《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3.身份证
4.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文件
6.授权委托书
7.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8.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9.台湾或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10.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11.台湾或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12.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13.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14.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15.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16.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1.窗口领取
2.邮递送达
1.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暂行)的通知
2.公众号“漳州市卫健委”:中国医师节 | 勇担健康使命,铸就时代新功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