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居民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本市户籍居民的市(境)外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低保、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情形之一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社会救助申请表;2.诚信承诺书;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核对授权书。
低保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纳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也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对纳入低保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政府定额资助90%参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给予价格临时补贴、殡葬费用减免、残疾人补贴、消防安全改造等救助。
1.经核实,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应给予告诫。同时,该家庭和个人自审核确认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2.经核实,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在保家庭和个人,应立即退保,并追回被骗取的低保金,追回低保金后1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关社会救助申请,且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