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类科研机构。
(三)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
(一)申请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研发经费专项财务报告(如在财务报告中有体现则不需提供);
(五)获得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资质等(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六)近5年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成果转化材料、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关材料;
(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八)办公和科研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九)服务企业清单及相关材料;
(十)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本科以上人员学历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所有研发人员最近三个月社保缴费清单等)。
(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
(三)专家考评。组织专家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考评意见;
(四)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
(二)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事业类、民办非企业类、软件类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近三年总收入的 8%(含)以上,非软件类企业6%(含)以上,农业类企业 4%(含)以上;或者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 1000 万元。
(四)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与固定场所。其中,研发试验的室内场所面积达到 150 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开发、分析测试的仪器设备原值达到 300 万元以上。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得少于 12 人。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 5%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以上的研发技术人员占 30%以上。企业的研发技术人员须占职工总数的 15%以上。
(六)具备完善的企业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已设立研发支出科目。
(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八)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九)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参与申报。
(一)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之一。
(二)后续拟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