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漳州开发区环保局、常山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二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2〕32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第二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公示附后,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
本通知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相关信息,自名单公布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评估。对于需要暂缓、取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附相应佐证材料,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
二、强化督促指导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宣传教育;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审核报告的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三、依法依规查处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企业或咨询机构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同时,应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并依法依规通过相关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开展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抽查工作和绩效评估工作。
四、其他要求
各地应及时梳理汇总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情况,并在每个季度末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局科财科。同时,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上报要求,请通知企业在提交的审核报告中新增节能产生碳减排量数据。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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