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7份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漳州市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等市级配套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漳州市军休人员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漳州市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漳州市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漳州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是指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工作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厅字〔2014〕49号)、《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30号)、市领导在《关于加强漳州市军供站建设的建议 》上的批示以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在《漳州市民政局关于申请漳州市军供站军供保障经费的请示》(漳政民〔2013〕250号)上的批示等,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制度;编制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经费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退役军人局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组织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组织开展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范围包括:
(一)双拥春节部队慰问物资采购、创建双拥模范城经费、军休干部及遗属春节慰问。
(二)拥军事业费、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经费及维稳保安保密及信息采集等工作经费。
(三)烈士纪念设施维护管理、宣传及纪念活动经费。
(四)“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部分优抚对象经费支出。
(五)过往部队及新老兵转运保障经费。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项目申请条件如下:
(一)双拥春节部队慰问物资采购、创建双拥模范城经费、军休干部及遗属春节慰问项目。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走访慰问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市双拥共建办公室具体负责走访慰问工作的组织实施,走访慰问部队对象为东部战区陆军、陆军第73集团军、驻漳部队师旅级单位、驻市区团级单位、漳州海警局及漳州军分区干休所、漳州市军休所、漳州市第二军休所军休干部或遗孀。
走访慰问部队经费标准如下:
1.军以上单位慰问价值20万元的慰问品;
2.师级单位慰问价值15万元的慰问品;
3.旅级单位慰问价值10万元的慰问品;
4.团级单位慰问价值5万元的慰问品;
5.漳州军分区干休所军休干部或遗孀每人慰问价值500元的慰问品;
6.漳州市军休所、漳州市第二军休所军休干部或遗孀每人慰问现金500元。
(二)拥军事业费、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经费及维稳保安保密及信息采集等工作经费项目。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33号)文件精神,组织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维稳工作安排申请维稳工作经费。
(三)烈士纪念设施维护管理、宣传及纪念活动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收集、整理、陈列烈士遗物和史料编写;宣传、讲解烈士英雄事迹,做好英雄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做好园区绿化美化和规范化建设,做好社会各界祭扫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等。
(四)“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部分优抚对象经费是指对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和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在“八一”建军节进行走访慰问。
经费来源:市级财政年度“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经费预算。
走访慰问形式:在“八一”建军节期间,以市、县两级形式组织开展走访慰问部分优抚对象。
慰问金发放: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发放的形式相结合。
(五)过往部队及新老兵转运保障经费。根据上级部门、军代室和部队实际需求,为途经漳州的部队提供饮食饮水服务。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局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安排情况,编制次年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批复下达经费预算指标。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局应于每年3月31 日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应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的全程跟踪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财政收回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漳州市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等市级配套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等市级配套补助经费管理(以下简称市级配套补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等市级配套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等市级配套补助经费,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市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配套补助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等市级配套补助经费支出。
1.伤残人员(不含在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
2.“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3.“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6.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7.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不纳入市级配套和自然增长机制之列);
8.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不纳入自然增长机制之列);
9.城镇义务兵优待金;
10.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优待金;
11.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 在中央、省承担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提标部分后,按照提标文件规定,对抚恤补助经费的剩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2∶1的比例进行配套,纳入市县两级政府预算;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3%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标准所需经费,芗城区、龙文区按财政体制由市、区5∶5分担,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由当地财政负担。
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以当年度实际兵员人数,按照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芗城区、龙文区按财政体制由市、区5∶5分担,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由当地财政负担。
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优待金,按照牺牲病故军人的实际人数发放,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工资。芗城区、龙文区按财政体制由市、区5∶5分担,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四条 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等市级配套补助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市级财政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测算下达市级配套补助经费,并及时拨付,确保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等市级配套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上一年度的相关人员、资金情况进行经费预算。
第六条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第七条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上年度本辖区内优抚对象数据进行确认,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局按照绩效目标对配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投入产出效益、完成情况等,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完成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金程监管。
第十条 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第十一条 各地不得将市级配套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强化市级配套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同时,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配套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退役军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军休人员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和《福建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3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地方性补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组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组织开展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和自评,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本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职员、退休退职职工。
第七条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服务管理机构经费。
(二)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服务管理机构补助资金。
(三)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结余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的慰问经费等其他收入。
第八条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2.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县(区)项生活补助。
3.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5.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其他费用,指用于开展对军休干部的走访慰问、疗养娱乐健身、书画摄影、生日慰问、学习培训等活动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医疗补助、因病生活困难帮扶费用;用于保障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享受安置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和一次性抚恤金支出的费用。
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6项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通过银行发放,第3项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1.基本支出,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主要包括服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以及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的购(建)房。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用于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补助支出。
第十二条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地方性补助经费由省级和市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十三条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地方性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为安置地政府确定的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地方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无经济收入遗属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分配依据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根据上一年度12月31日全国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县(区)1984年1月1日以来接收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离休职员、退休退职职工的人数以及中央和福建省政策规定标准,分配下达各县(区)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
根据各县(区)实际在岗在编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人数、现有保障车辆数、上一年度新接收军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人数和无军籍职工人数和中央政策规定标准,分配下达各县(区)军队服务管理机构经费。
(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
1.安置地政府应按照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市级财政综合考虑上年度审定的军休干部人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中央财政参考的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的各地办公楼销售价格等因素,分配下达各县、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
2.2023年年底前,对2021年(含)以前省级财政已按项目法预安排补助经费但未结算的项目,应继续做好项目结算工作。当年度下达的中央和福建省财政补助经费扣除当年度结算项目资金后仍有结余的,参照上述第1点的因素分配法分配下达各县(区)。
3.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项目结算工作,当年度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上述第1点的因素分配法下达各县(区)。
(四)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审核汇总的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分配下达。
(五)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地方性补助
根据各县(区)上报的上一年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人数和接收安置地政府确定的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地方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无经济收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分配下达,由省级和市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加强对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全程跟踪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完成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相关人员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收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 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按照上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部分,按照2∶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四条 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纳入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配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局每年根据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及时审定并下达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执行中,市退役军人局会同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局按照绩效目标对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投入产出效益、完成情况等,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完成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七条 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八条 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医疗保障经费应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九条 县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医疗保障经费银行发放。各地应当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办法。
第十条 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年末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同时,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市级配套保障经费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退役军人局、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实解决老一辈革命军人的生活困难,依据福建省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1953年前底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闽民安〔2005〕574号)和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1953年前底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条 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组织补助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组织开展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级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和自评,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本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该经费补助对象为: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并经县以上民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在企业退休的人员。
第六条 补助时间和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1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300元;201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600元。
第七条 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负担;企业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八条 存在以下困难情况的企业,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1.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亏损企业,且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生活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停产三个月以上,半停产六个月以上,关闭破产或亏损严重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负担。
第九条 企业负担的经费,可由企业直接发放;企业发放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协商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发放;需市财政补助的,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加强对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的全程跟踪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完成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相关人员在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收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漳州市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对象为:
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地方经济补助。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可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第三条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基本标准为:
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和设区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条 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 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由县(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县(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组织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组织开展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加强对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的全程跟踪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完成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相关人员在自主就业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经费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收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和省、市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解决市直企业部分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用于市直企业部分退休军转干部体检和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该经费补助对象为:原则适用于1949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转业安置到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其中:
(一)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军转干部,其失业期间原则上不享受生活困难补贴。退休后,可以享受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相关政策待遇。
(二)因违法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不享受生活困难补贴。
第六条 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发放标准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团职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为每人每月850元;营职及营职以下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为每人每月40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营职及营职以下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为每人每月420元;体检费标准为每人400元;慰问费标准为每人400元,特困人员可增加至1000元。)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加强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的全程跟踪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完成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相关人员在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收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漳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