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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
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漳人社〔2022〕122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漳人社〔2022〕122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各县(区)税务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人社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15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72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快落实保就业政策举措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79号)以及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等文件精神,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全年职工平均参保人数)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等机构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企业相关划型执行;未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90%返还。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畅通资金返还渠道,由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各地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对前期已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各地要抓紧启动发放程序,6月底前全部兑现。对已按原标准30%发放稳岗返还资金的大型企业,各地在本通知下发后要尽快主动补发返还资金提高部分。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可凭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漳州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细则》(漳人社〔2017〕297号)规定,在取得证书3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其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200元、高级(三级)1600元。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关于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就工办〔2022〕2号)有关规定,针对失业人员继续执行提高20%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四、暂停提取基金到专账资金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加快落实保就业政策举措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79号)精神,对备付期符合2年以上的统筹区,上半年暂停提取基金到专账资金,后续视国家和省部署启动。各地要积极推动已出台政策兑现落实,特别是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失业补助金等普惠性政策,推进实现应发尽发、应享尽享。人社部将定期通报各省落实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情况,未达到中位线的省份将被限制提取基金。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等机构参照实施。

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指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域,其封控、管控区域内的参保企业;在封控、管控区域外,但受疫情影响,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外公布封控、管控区时间的当月或次月同比下降20%(含)以上的参保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按季度申报的取月平均数。对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可先行做好数据比对、资金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待省级明确实施办法后组织实施。

各地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发放补助,补助人数按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参保取数月份为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外公布封控、管控区时间的次月),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助事项见附件)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占上轮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总量不足10%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提取累计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关于加快落实保就业政策举措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79号)要求,对备付期符合2年以上的统筹区,上半年暂停提取基金到专账资金,后续视国家和省部署启动。

各地要认真执行《关于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就工办〔2022〕2号)相关规定,使用现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持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七、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目前2022届毕业生即将离校,各地要力争在毕业生离校前组织实施。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确定,可参考采取“企业申请+承诺制”方式。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具体补助事项见附件)

八、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漳人社〔2022〕105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加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力度,根据省级部署,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90%。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可按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区分标准执行:2022年5月30日起(含)申请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为708元,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为354元。2022年5月30日之前申请的失业补助金月发放标准,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漳人社〔2020〕101号)执行。

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累计参保缴费6至11个月的按每月659元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按每月659元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按照人社部“畅通领、安全办”文件关于“重新就业停发待遇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为依据确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得停发待遇。各地要坚持“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的基本原则,不得增加限制条件、附加义务等,避免特殊时期困难群众求助无门,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时限完成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数据的审核工作,防止超期办理。

十、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各地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落实各项保就业政策作为人社部门当前最紧迫的重点工作任务,高度重视,加速行动,按照6月底前兑现发放的时间要求,倒排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市人社局将加强工作调度,对应上级工作要求,通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2022年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各地要充分利用数据比对实现“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提升经办服务效率,推进补助资金直达企业,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今年出台的系列稳岗纾困政策,对企业和群众咨询,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要落实好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以及第九项中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符合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及第九项的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的个人、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机构可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补发。若上述政策国家、省级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省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补助政策

2.【政策解读】漳州《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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