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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9-23 15:28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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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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