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漳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度县区“乡村振兴成效”指标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18 17:27 来源: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度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乡村振兴成效”指标绩效考核工作方案》(闽委振兴办〔2021〕8号)精神,结合2021年度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我办会同市效能办等市直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县区“乡村振兴成效”指标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漳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2021年度县区“乡村振兴成效”指标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1年度县区“乡村振兴成效”指标绩效考核工作,根据《2021年度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乡村振兴成效”指标绩效考核工作方案》(闽委振兴办〔2021〕8号)和《2021年度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漳委振兴组〔202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时间

市直数据采集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涉及指标的数据书面反馈市委乡村振兴办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效能办。

二、考核指标及分值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从《2021年度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中确定17项考核指标作为2021年度县区“乡村振兴成效”绩效考核指标,指标分值与实绩考核分值保持一致,由市委乡村振兴办汇总后按绩效考核指标分值进行换算,采用当年度数据进行考核。具体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2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评分标准:完成下达的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目标,分别得1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均不得分。

(二)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情况(0.5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评分标准:1.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定量检测量达到1.5批次/千人,得0.1分,每少0.1批次/千人扣0.02分,扣完为止。

2.查办食用农产品(不包括农资)质量安全案件每县达到2(含)以上,得0.2分,每少0.1,扣0.05分,扣完为止。

3.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辖区内平均每家种植养殖生产主体赋码出证20批次(含)以上,得0.2分,每少1批次,扣0.05分,扣完为止。

(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推进情况(0.5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评分标准:全面完成任务下达数得0.5分,每少完成2%任务数的扣0.08分,扣完为止。

(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情况(1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文旅局

评分标准: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对照遴选条件,推荐上报1个(含)以上全域生态旅游小镇得0.1分,培育1个(含)以上全域生态旅游小镇得0.4分;推荐上报1个(含)以上金牌旅游村得0.1分,每培育1个金牌旅游村得0.3分,满分0.6分。

(五)农业绿色发展(1.5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评分标准: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2%以上,得0.2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得0.2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必须达到100%,否则该项不得分。

2.化肥使用量比上年度减少2%以上,得0.5分,未完成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3.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度减少2%以上,得0.5分,未完成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六)县级及以上文明村镇创建情况(1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委文明办

评分标准: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成效显著且县(区)级及以上文明村镇占比50%以上,得1分。不达标的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情况(1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委文明办

评分标准:1.县(区)级行政区挂牌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乡镇(街道)、村(社区)挂牌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全覆盖的得0.5分,未全覆盖的视建设比例情况扣分。

(八)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情况(1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文旅局

评分标准:1.县(区)均有建设不少于一个优秀示范图书馆分馆得0.5分,未建不得分。

2.县一级建有“百姓大舞台”得0.5分,未建的不得分。

(九)乡村文化记忆工程实施情况(1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文旅局

评分标准:1.入选漳州乡村文化记忆系列丛书数量位列前3位的得0.8分,第4-12位的得0.7分,第13-15位的得0.6分。

2.县级已编辑出版乡村文化记忆丛书的得0.2分,未编辑出版的不得分。

(十)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情况(1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委组织部

评分标准:村级集体经济10万以上达100%,且50万元以上超过20%,得1分;50万元以上低于20%的,每少1%,扣0.05分;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的,扣0.3分,扣完为止。

(十一)基层民主建设情况(0.5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民政局

评分标准:1.推进民主议事厅建设,辖区村设立民主议事厅占比达到100%,得0.2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

2.按要求落实城乡社区民主议事协商制度的,得0.1分;抽查发现未落实的,1例扣0.05分,扣完为止。

3.按要求制定和规范村规民约工作的,得0.1分;有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村规民约的得0.1分。

(十二)乡村法治建设(0.7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司法局

评分标准:1.制定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0.1分;每个村(社区)培育并建档3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对候选对象进行任前培训和考核,颁发证书和徽章,并实行亮牌公示0.2分;对“法律明白人”法治素养、工作能力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0.2分。

2.各县(区)有1个以上(含1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得0.1分。加强村民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下乡和法律进农户活动,每乡镇每年不少于10场次,得0.1分,未达完成的视完成情况扣分。

(十三)各级名优教师校长走进乡村学校讲学交流情况(0.5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教育局

评分标准: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推动本地20%(含本数)以上各级名优教师校长到乡村学校讲学交流得0.5分;15%(含本数)-20%(不含本数)得0.2分;15%(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分。

(十四)健康乡村建设(2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卫健委

评分标准:1.各地推进服务常住人口在800人以上、业务用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村卫生所达标建设,有30%未达标村卫生所完成达标建设任务的得1分,完成率在30%以下的,得分为实际标准化建设完成率/30%×1分。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按百分制折算,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市级绩效评价得分85分以上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得1分;不足85分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得分为基本公共市级评价得分/85×1分。

(十五)农村养老服务情况(0.5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民政局

评分标准:1.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均有制定落实农村幸福院“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管理办法的,得0.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2.实地抽查农村幸福院开展助餐、乐学等活动天数达到200天以上的,得0.3分,省、市每抽查1处低于200天的,分别扣0.3分、0.1分,扣完为止。

(十六)“百镇千村”试点示范(1.5分)

(1)数据采集单位:市委乡村振兴办

评分标准:1.项目投资额完成率按截止12月底前完成情况计分,完成100%,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项目完工率按截止年底前完成情况计分,完成100%,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有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2)数据采集单位:市财政局

评分标准:县(区)按《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和《关于做好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保障有关工作的函》(漳财农函〔2021〕1号)规定的金额足额配套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得0.3分,县级配套资金合计少于规定金额,每减少1%,扣0.01分,扣完为止。省、市级补助资金足额下达到项目单位的,得0.1分,每减少1%扣0.01分,扣完为止。

(十七)农民增收情况(2分)

数据采集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评分标准: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分,等于全市平均水平得0.5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得分。

2.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缩小得1分,持平得0.5分,扩大不得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