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第66号)信息公示
2020-12-02 14:46 来源:漳州市卫健委审批科

填报单位(盖章):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办结日期

市卫健委

医疗广告审查

1.[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闽卫医政〔201491号)一、审查权限: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统一受理全省医疗广告申请,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权限行使医疗广告审查权。

漳州正兴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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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医广【2020】第12-02-001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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