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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芗城等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9-01-24 08:38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18〕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你们分别上报的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漳芗政文〔2018〕118号、漳龙政〔2018〕文63号、龙政综〔2018〕345号、浦政文〔2018〕209号、云政综〔2018〕222号、诏政综〔2018〕171号、东政综〔2018〕7号、平政文〔2018〕164号、靖政综〔2018〕236号、泰政〔2018〕50号、华政〔2018〕116号、漳招管字〔2018〕164号、常侨区〔2018〕94号、漳台管〔2018〕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漳州市芗城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漳州市龙文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龙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漳浦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云霄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诏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东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平和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南靖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长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华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漳州台商投资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抓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优化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资源产出率,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三、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四、要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严格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和各类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确保实现规划的目标任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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