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综〔2017〕89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局部修改〈东山县樟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东政综 〔2017〕82号)文收悉。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4〕16号)要求,经研究,同意对樟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樟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用地总面积0.5335公顷,涉及规划修改面积0.5335公顷(限制建设区0.5335公顷)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二、将位于樟塘镇湖尾村原规划为允许建设区0.5335公顷调整为限制建设区。
三、同意局部修改《樟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后樟塘镇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规划控制指标保持不变。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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