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综〔2015〕133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局部调整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漳芗政文〔2015〕12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4〕16号)要求,经研究,同意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漳州市第二自来水厂扩建工程(一期)项目(规划用地面积0.2865公顷)用地选址范围涉及规划有条件建设区0.0147公顷(其中农用地0.0147公顷,不涉及耕地),限制建设区0.0822公顷(其中农用地0.0435公顷,不涉及耕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二、将位于浦南镇鳌浦村原规划允许建设区0.0969公顷(其中农用地0.0969公顷,含耕地0.0753公顷)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0.0147公顷、限制建设区0.0822公顷。
三、同意局部修改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后浦南镇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规划控制指标保持不变。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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