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综〔2015〕103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港尾敬老院用地涉及港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修改的请示》(龙政综〔2015〕108号)文收悉。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4〕16号)要求,经研究,同意港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港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港尾镇敬老院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0.4001公顷)用地选址范围涉及规划限制建设区0.4001公顷(其中农用地0.4001公顷,不涉及耕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二、同意将位于港尾镇东坑村原规划允许建设区0.4001公顷(其中农用地0.4001公顷,含耕地0.4001公顷)调整为限制建设区。
三、同意局部修改港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后港尾镇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规划控制指标保持不变。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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