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未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