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全部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规定制定公布各类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同一档次农机按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以该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为基础测算,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农办机[2024]3号文件有关规定获取。中央补贴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级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前提条件下,省级可分别将关键重点农业机械测算比例最高提高到35%、将移动烘干机等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机具按40%测算,可对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实施省、市、县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其中省级资金累加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20%,市、县(区)财政资金实施累加补贴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降低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额标准保持总体稳定。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情况、有关文件规定等进行动态调整。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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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南靖县农机局 | 承办科室 | |
| 政策执行期限 | 2024年11月-2026年12月 | ||
| 政策解读 | 一、项目要求
1.补贴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等各类农机设备。具体补贴范围会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补贴原则: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3. 注意事项: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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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在除厦门市外的各市、县(区)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农民身份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确定,也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台胞台企在闽从事农林渔牧生产经营的,与本省居民、企业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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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表格(样式) | |||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个人需要购机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安装确认书,发票。组织及公司需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付款凭证,安装确认书,发票,收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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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全部 |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规定制定公布各类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同一档次农机按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以该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为基础测算,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农办机[2024]3号文件有关规定获取。中央补贴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级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前提条件下,省级可分别将关键重点农业机械测算比例最高提高到35%、将移动烘干机等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机具按40%测算,可对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实施省、市、县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其中省级资金累加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20%,市、县(区)财政资金实施累加补贴须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降低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额标准保持总体稳定。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情况、有关文件规定等进行动态调整。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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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南靖县农机局 |
| 承办科室 | |
| 政策执行期限 | 2024年11月-2026年12月 |
| 政策解读 | 一、项目要求
1.补贴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等各类农机设备。具体补贴范围会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补贴原则: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3. 注意事项: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 |
| 办理流程 | 在除厦门市外的各市、县(区)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农民身份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确定,也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台胞台企在闽从事农林渔牧生产经营的,与本省居民、企业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
| 申报表格(样式) | |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个人需要购机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安装确认书,发票。组织及公司需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付款凭证,安装确认书,发票,收款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