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办理海关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 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帮扶企业“防疫情、稳外贸”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便函65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596-2175970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2020年2月9日起开始执行 | ||
政策解读 | 一、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一)扩大通关绿色通道。在已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通关绿色通道的基础上,将相应的生产原材料、设备纳入专用通道,做到随到随验,即到即提;对进口医用消毒酒精、高浓度消毒液等危化品类消毒用品及生产原料,仅实施包装和标识查验,根据进口商质量安全声明等快速审核放行。 (二)落实税收优惠措施。快速办理捐赠物资、防疫物资扩产设备、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科研攻关商品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对规定范围内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经加征的,及时办理应免税款退还手续。 (三)简化特殊物品通关手续。对涉及治疗、预防、诊断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免于卫生检疫审批。 二、全力促进民生物资优先供给 (四)确保民生物资快速进口。支持食品农产品进口,加快进境检疫审批;全力保障肉类、水产品、水果等关系民生保障的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对布控查验和检测的食品农产品,优先实施查验、优先安排检测,快速完成合格评定;支持消费品进口,对于已获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认证的进口消费品,凭进口商的质量安全合格声明,免于实验室检测。 (五)调整滞报金征收免征范围。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的进口货物,起征日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监管证件或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许可证件或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六)延长企业税款缴纳期限。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顺延至2月24日内缴纳税款,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按规定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 三、全力支持关区企业复工复产 (七)支持加贸保税企业复工复产。延长手(账)册核销期限,因疫情影响造成手(账)册超过有效期的,可根据复工复产实际需要办理延期手续。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申报业务因疫情防控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的,不按违规处理。扩大加贸保税免担保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免除企业担保。 (八)支持扩大食品农产品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能力水平,打开国外市场;开辟保鲜类蔬菜等关区重点季节性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减少损失。 (九)加强国外对我贸易措施的预警处置。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及航线、人员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加强特色产业和重点行业的调研和帮扶,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持。 (十)助力相关研发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厦门生物材料特殊物品平台服务企业作用,为相关企业在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研发、试剂生产等领域提供一站式便捷通关服务。 (十一)扩大对认证企业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一对一电话回访,主动了解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将协调员机制适用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涉及疫情防控的一般认证企业。 四、全力优化海关服务水平 (十二)推行“不见面审批”。集中公布“多证合一”“全程网办”“掌上办理”事项,多渠道全方位引导企业全程网上办理海关业务。复工复产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先通过EMS邮寄方式报送主动披露报告,相关材料事后补交;对于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 (十三)推行网上稽(核)查作业减少对企业影响。实行“网络稽(核)查”“不见面稽(核)查”,通过电话、邮箱、QQ、快递等方式交流沟通、报送材料,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稽(核)查的,暂停稽(核)查程序。 (十四)推行容错机制。对于企业违规案件,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原则上不收取案件保证金,不采取行政扣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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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无 |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
申报材料 | 无 |
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办理海关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 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帮扶企业“防疫情、稳外贸”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便函65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596-2175970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2020年2月9日起开始执行 |
政策解读 | 一、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一)扩大通关绿色通道。在已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通关绿色通道的基础上,将相应的生产原材料、设备纳入专用通道,做到随到随验,即到即提;对进口医用消毒酒精、高浓度消毒液等危化品类消毒用品及生产原料,仅实施包装和标识查验,根据进口商质量安全声明等快速审核放行。 (二)落实税收优惠措施。快速办理捐赠物资、防疫物资扩产设备、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科研攻关商品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对规定范围内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经加征的,及时办理应免税款退还手续。 (三)简化特殊物品通关手续。对涉及治疗、预防、诊断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免于卫生检疫审批。 二、全力促进民生物资优先供给 (四)确保民生物资快速进口。支持食品农产品进口,加快进境检疫审批;全力保障肉类、水产品、水果等关系民生保障的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对布控查验和检测的食品农产品,优先实施查验、优先安排检测,快速完成合格评定;支持消费品进口,对于已获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认证的进口消费品,凭进口商的质量安全合格声明,免于实验室检测。 (五)调整滞报金征收免征范围。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的进口货物,起征日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监管证件或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许可证件或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六)延长企业税款缴纳期限。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顺延至2月24日内缴纳税款,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按规定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 三、全力支持关区企业复工复产 (七)支持加贸保税企业复工复产。延长手(账)册核销期限,因疫情影响造成手(账)册超过有效期的,可根据复工复产实际需要办理延期手续。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申报业务因疫情防控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的,不按违规处理。扩大加贸保税免担保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免除企业担保。 (八)支持扩大食品农产品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能力水平,打开国外市场;开辟保鲜类蔬菜等关区重点季节性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减少损失。 (九)加强国外对我贸易措施的预警处置。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及航线、人员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加强特色产业和重点行业的调研和帮扶,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持。 (十)助力相关研发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厦门生物材料特殊物品平台服务企业作用,为相关企业在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研发、试剂生产等领域提供一站式便捷通关服务。 (十一)扩大对认证企业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一对一电话回访,主动了解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将协调员机制适用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涉及疫情防控的一般认证企业。 四、全力优化海关服务水平 (十二)推行“不见面审批”。集中公布“多证合一”“全程网办”“掌上办理”事项,多渠道全方位引导企业全程网上办理海关业务。复工复产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先通过EMS邮寄方式报送主动披露报告,相关材料事后补交;对于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 (十三)推行网上稽(核)查作业减少对企业影响。实行“网络稽(核)查”“不见面稽(核)查”,通过电话、邮箱、QQ、快递等方式交流沟通、报送材料,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稽(核)查的,暂停稽(核)查程序。 (十四)推行容错机制。对于企业违规案件,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原则上不收取案件保证金,不采取行政扣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办理流程 | 无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