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办理备案登记企业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2019年 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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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596-2175970 |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 ||
| 政策解读 |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 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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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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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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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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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办理备案登记企业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2019年 第14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596-2175970 |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
| 政策解读 |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 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
| 办理流程 | 无 |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 申报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