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办理加工贸易保税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公告〔2018〕5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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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加工贸易监管科 联系电话:0596-2021911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8年6月21日开始试行 2019年8月19日正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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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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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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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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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办理加工贸易保税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公告〔2018〕59 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加工贸易监管科 联系电话:0596-2021911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8年6月21日开始试行 2019年8月19日正式执行 |
政策解读 | 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
办理流程 | 无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