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 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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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596-2175970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2018年4月20日起开始执行 | ||
政策解读 |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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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企业申请。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可以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海关审核。 海关在收取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证书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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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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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2.申请报关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交: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需要提交: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此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还可向海关申请备案成为加工生产企业或者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企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备案后可以办理报检业务,但不能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向海关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
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 第28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596-2175970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2018年4月20日起开始执行 |
政策解读 |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 |
办理流程 | 1.企业申请。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可以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海关审核。 海关在收取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证书发放。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1.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2.申请报关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交: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需要提交: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此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还可向海关申请备案成为加工生产企业或者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企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备案后可以办理报检业务,但不能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向海关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