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口岸办理海关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海关总署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2019年 第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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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596-2175970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执行 | ||
政策解读 | 一、货物准予提离。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简称“收货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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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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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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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政策类别 | 外贸服务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进出口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口岸办理海关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海关总署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2019年 第160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漳州海关 |
承办科室 | 责任科室:综合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596-2175970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执行 |
政策解读 | 一、货物准予提离。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简称“收货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
办理流程 | 无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