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税前扣除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各类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所得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规定清楚 | ||
办理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 |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
申报材料 | 无 |
政策类别 | 税前扣除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各类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所得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政策解读 | 政策规定清楚 |
办理流程 |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