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政府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民营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民营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财产和行为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2019年1月1日起 | ||
政策解读 | 自2019年1月1日起,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 | ||
办理流程 | 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
申报材料 | 无 |
政策类别 | 政府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民营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民营企业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财产和行为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2019年1月1日起 |
政策解读 | 自2019年1月1日起,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 |
办理流程 | 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