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税收减免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有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所得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8 年1月1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规定清楚 | ||
办理流程 | 企业汇缴自行申报享受 |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
申报材料 | 无申报材料,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9. 当年委托境外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
政策类别 | 税收减免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有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所得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8 年1月1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
政策解读 | 政策规定清楚 |
办理流程 | 企业汇缴自行申报享受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无申报材料,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9. 当年委托境外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