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财税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物流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求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料的仓储设施。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财产和行为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 ||
政策解读 | 自2018 年5月1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
申报材料 | 无 |
政策类别 | 财税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物流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求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料的仓储设施。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财产和行为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
政策解读 | 自2018 年5月1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