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财税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符合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的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财产和行为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
政策解读 |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在规定期限内累计免征不超过两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
申报材料 | 无 |
政策类别 | 财税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符合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的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税务局 |
承办科室 | 财产和行为税科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政策解读 |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在规定期限内累计免征不超过两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申报表格(样式)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