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企业注册地在漳州市区境内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奖励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漳发改产业〔2018〕11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承办科室 | 市发改委产业发展科,咨询电话:0596-2037295;市财政局经建科,咨询电话:0596-2027908。 |
政策执行期限 | 2020年12月31日 | ||
政策解读 |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04号文,简称“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有关企业奖补规定,根据“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文件中所附《市直部门任务分解表》的职责分工要求,特制定奖励事项工作方案。 | ||
办理流程 |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区级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发改委、财政局汇总。 (三)审核认定:每年第一季度,企业开始申报,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4月底前,市直部门完成审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联合区级部门,会同统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评审,并对各区推荐的企业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支持名单,填报《漳州市落实“服务业12条”奖补资金汇总表》,报市发改委汇总,由财政兑现奖励资金。 (四)取消申报:经认定各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一是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二是节能减排达不到政府部门设定目标或标准,一票否决的;三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案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等情况采取一票否决的;四是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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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漳州市落实服务业12条奖励政策申请表(样本) | ||
申报材料 |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纳税证明。 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具体事项对照附件所需材料上报。 |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企业注册地在漳州市区境内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奖励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漳发改产业〔2018〕11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承办科室 | 市发改委产业发展科,咨询电话:0596-2037295;市财政局经建科,咨询电话:0596-2027908。 |
政策执行期限 | 2020年12月31日 |
政策解读 |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04号文,简称“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有关企业奖补规定,根据“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文件中所附《市直部门任务分解表》的职责分工要求,特制定奖励事项工作方案。 |
办理流程 |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区级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发改委、财政局汇总。 (三)审核认定:每年第一季度,企业开始申报,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4月底前,市直部门完成审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联合区级部门,会同统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评审,并对各区推荐的企业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支持名单,填报《漳州市落实“服务业12条”奖补资金汇总表》,报市发改委汇总,由财政兑现奖励资金。 (四)取消申报:经认定各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一是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二是节能减排达不到政府部门设定目标或标准,一票否决的;三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案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等情况采取一票否决的;四是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
申报表格(样式) | 漳州市落实服务业12条奖励政策申请表(样本) |
申报材料 |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纳税证明。 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具体事项对照附件所需材料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