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农村客运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适用于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不适用于城市公交车辆),符合条件的申请省级补助的农村客运车辆。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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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科室 | 市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局运输管理科),咨询电话:2123722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5-2019 | ||
政策解读 |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不适用于城市公交车辆)。申请享受省级补助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的客运线路运营。(二)实行本县(市、区)统一外观颜色并喷涂全省统一的“农村客运”标识。(三)车型、车辆技术条件等符合《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第三条 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5%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助。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的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助标准适当上浮:(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上浮10%。(二)更新前原车辆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不含转籍、过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的,上浮3%。(三)购买清洁能源车辆和新能源车辆的,上浮3%。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上浮最高不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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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农村客运企业向辖区运管所提出申请;2.辖区运管所审核符合要求后转报市运管局;3.市运管局审核符合要求后报省运管局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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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
申报材料 | 《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原客车使用年限和报废或者转籍、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农村客运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适用于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不适用于城市公交车辆),符合条件的申请省级补助的农村客运车辆。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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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科室 | 市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局运输管理科),咨询电话:2123722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5-2019 |
政策解读 |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不适用于城市公交车辆)。申请享受省级补助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的客运线路运营。(二)实行本县(市、区)统一外观颜色并喷涂全省统一的“农村客运”标识。(三)车型、车辆技术条件等符合《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第三条 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5%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助。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的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助标准适当上浮:(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上浮10%。(二)更新前原车辆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不含转籍、过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的,上浮3%。(三)购买清洁能源车辆和新能源车辆的,上浮3%。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上浮最高不超过10%。 |
办理流程 | 1.农村客运企业向辖区运管所提出申请;2.辖区运管所审核符合要求后转报市运管局;3.市运管局审核符合要求后报省运管局审定。 |
申报表格(样式) | |
申报材料 | 《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原客车使用年限和报废或者转籍、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