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海洋渔业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条件: (一)必须是在福建(不含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厦门的中央和省属事业单位。 (二)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二、标准: (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和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对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其中: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要求项目的新增投资额不得低于1500万元,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要求项目的新增投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即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留省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0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海洋渔业局 | 承办科室 | 海洋经济科,2879516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7年到2019年 | ||
政策解读 | 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办理流程 | (一)省海洋与渔业厅按部门预算管理所规定的时限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先行将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
(二)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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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详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书 | ||
申报材料 | 详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海洋渔业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条件: (一)必须是在福建(不含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厦门的中央和省属事业单位。 (二)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二、标准: (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和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对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其中: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要求项目的新增投资额不得低于1500万元,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要求项目的新增投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即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留省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0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海洋渔业局 |
承办科室 | 海洋经济科,2879516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7年到2019年 |
政策解读 | 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办理流程 | (一)省海洋与渔业厅按部门预算管理所规定的时限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先行将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
(二)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
申报表格(样式) | 详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书 |
申报材料 | 详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